為了確保展會的順利召開、展商的人身及展品安全,請牢記下列注意事項:
展覽會期間,參展商應看管好自己的展品及隨身攜帶物品,閉館時請將現金、貴重物品及重要文件資料等帶離展館,展覽會閉幕前,參展的樣品一律“許進不許出”,如需出館,須憑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的出門證方可出館。
1、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或有污染的物品帶入展館,展館內嚴禁吸煙。
2、參展商在展場內使用的電器,必須符合安全要求禁止使用碘鎢燈、霓虹燈、電爐和電
熱器具。燈具、燈箱的電源線要用護套線,禁止使用花線、膠皮線,自備電箱需有漏
電保護開關。嚴禁動火作業(明火、電焊、氣焊作業)、噴漆、使用臺式電鋸及存放
過量的可燃材料。
3、展品的包裝用具(紙皮箱、板條箱)在布展后盡可能運出館外,確需留在館內存放
的,要經展覽中心同意,在指定地點存放,嚴禁亂堆亂放。
4、展覽會規定:組合展臺是由隔板及鋁條組合而成的,參展商不可在隔板及鋁料上鉆、
釘、刮,如有損毀,參展商需照價賠償。
5、油漆或墻紙絕對禁止應用于隔板上,參展商可采用雙面膠紙(海綿雙面膠除外),但
閉幕后須自行清留在隔板上的標貼。
6、標攤電源(負荷不超過500W),僅供照明、手提電腦、充電器、飲水機、電視機等小電
器使用。禁止接駁任何設備、儀器儀表。設備、儀器儀表如需用電,請另行申請用
電,精密設備、儀器儀表,請自備穩壓裝置。
7、展品及展品演示:不得在展會展示或銷售任何盜用商標、侵權產品和假冒偽劣產品。
8、未經組委會同意,參展商不得將展位轉租其他單位或媒體,否則取消其參展資格。
9、展位內不得擺放本屆展覽會展出范圍以外的產品。
10、如參展商對標準展位所提供的設備未能全部利用,主辦單位不退還費用。
11、特殊裝修展位
A、未經展館同意不得在館頂懸掛任何物品或在地板、館墻或其它建筑物上固定任何物品。
B、特裝展位必須使用防火材料或經防火涂層處理的材料,發熱裝置應加設散熱結構。
C、因特裝施工引發與展覽館的糾葛,應由參展商、裝修商協商解決。
2.3 展位搭建材料消防要求
在深圳會展中心館內搭建展位必須使用不燃或者難燃材料,地毯、木夾板、布幔
等可燃材料必須經充分防火處理使其阻燃性達到難燃(B1級),建議全部使用難燃
木夾板和阻燃地毯。館內禁止使用聚氨酯(泡沫類)、泡沫KT板、易燃塑料制品、
普通海綿、彈力布、紗制品等易燃材料,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明確的,須提供材料檢
驗報告,證明其燃燒性能滿足相關要求。
【公安消防部門特別強調泡沫KT板屬聚氨酯材料嚴禁在展館內使用!只能用這三種材料:雪佛板、燈布、背膠】
2.4 展會電氣安全管理
展臺搭建必須有符合規定的電氣圖紙;電氣設備及線路的安裝應符合相關電器
安裝施工規范和消防安全要求,并有漏電開關保護;安裝操作人員須有有效的特種
作業操作證書;展位地面線路必須在線管或線槽內敷設,連接確保規范、可靠;開
關及線纜的負荷承載應控制在設計容量的80%內。嚴禁私自增加用電負荷;嚴禁使用
塑料雙絞線和花線;嚴禁使用發熱量大的燈具和用電設備;如展位出現線路、開關
發熱或頻繁跳閘現象,展商及承建商必須及時斷電檢查并第一時間聯系展會工作人
員協助處理;所有特裝展位須獨立申請臨時施工用電及展期用電,不得兩家或多家
展位共同使用一條電源。
2.5 其它消防安全要求
兩層及以上的展位設計須經具備設計資質的單位的安全審核;多層展位需由參
展商自行安裝感煙探測器;特裝展位結構性封頂不能超過展位面積的三分之一;特
裝展位每50平方米應配置至少1具ABC型干粉滅火器(4KG);展位搭建不得遮擋、
埋壓、圈占、堵塞和挪用展館消防設備設施;禁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展館;
禁止在展館范圍內進行明火作業和演示活動;嚴禁在展廳及非指定區域吸煙。
以上消防要求未盡事宜,請遵照《深圳會展中心展館使用管理規定》(2014版)執行。
2.6 展覽會規則
1、展會期間展位內的布置陳列由參展單位自行負責,必須有職員看管,每天閉館時各展
位人員必須等保安人員清場到本展位時方可離開。
2、展品、參展人員的保險由參展單位負責。主辦機構對涉及參展商、參觀者的個人物品任何風險,概不負財務或法律責任。參展商應為其展品、展位裝置、會場及其他第三者投保。參展商如有貴重展品需要通宵貯存,應自行投保或聘請特別護衛服務,一切費用由參展商負責。參展商如需特別協助,請與主辦機構現場辦事處聯絡。
3、展會期間所有參展商及承建商必須佩戴本次大會所發相關證件,否則不得進入展館。
4、主辦機構不負責接收或貯藏任何參展品或展位物料,參展商需自行安排職員負責。
5、在展會結束之前任何展商一律不得將展品帶出展館,展品須在正式離場時向保安人員出示出門證并經檢查后方可攜帶展品離場。參展商如需特別協助可與主辦機構聯絡。
6、展會期間參展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撤展。
7、參展商必須是正規注冊企業單位,必要時主辦方有權要求參展商出示相關文件證明。
8、根據展覽中心規定參展商不得攜帶食品進入展館,如需求可到館內的指定地點餐飲。
9、參展商不得在會場內的公眾地方派發任何宣傳品、紀念品或同類物品,只可在本身的
展位范圍內派發產品目錄及小冊子等宣傳品。
10、任何被認定為精神不健全、醉酒或會對展會、展商或觀眾造成騷擾或不便的人員,主
辦方有權禁止其進入會場,展會期間禁止兒童或非業內人士進入館內。
11、參展商如張貼違反展會宗旨或損壞展會形象的標語海報,主辦方有權拆除并阻止。
12、參展商應遵守大會良好秩序,不得進入其他參展商展位,更不得搬動其展具和展品。
13、未經主辦機構書面許可,不得在會場內擅自攝影、錄影或錄音。
14、參展商不得損壞展覽設施,必須服從展覽館的場內管理、保安等方面統一要求。
15、所有進館的境外展品須首先向海關申報,手續由參展商委托展會指定運輸商辦理。
16、參展商在操作演示設備時應采取一定的保護措施,要嚴格控制確保安全,對于任何與
展會無關的演示活動組委會將一律禁止。
17、參展商不得在展位上亂接電線,避免導致觸電事故的發生。每天閉館后展臺上所有電
源將被切斷,如需24小時供電的和撤展時需要延時用電的請及時與主辦方申請。
18、主辦單位將安排展位及其周圍地區的清潔工作,由參展商負責時刻保持自己展位清
潔,每天開館期間至閉館前,展商應把廢棄物品放入指定的垃圾箱內。
19、在布展期間和撤展期間,展商如需加班,請提前向場館方提出申請,并交納加班費。
20、參展展品必須是與本展會展覽范圍相符的產品和技術,若與不符,主辦單位有權拒絕
參展商參展或將不符的展品清理出展覽現場,并不退返有關參展費用。
21、以上條例的解釋權在展覽會主辦機構,主辦機構有權在遵守我國有關法律、條例的前
提下,更改本條例而不必事先通知。